光伏“滑铁卢”是谁惹的祸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没有公检法司的协同合作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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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没有公检法司的协同合作是行不通的。

保护人民权利,就是保护人民。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光伏“滑铁卢”是谁惹的祸

第二,法大于权,任何权力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约束,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这就需要完善制度保障,深化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制度的改革。党的各项活动都应该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在一部分地方、部门和单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仍然相当严重地存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与人民的期望和要求相距尚远。

第四,依法治国的标准,是宪法和法律。马克思、恩格斯使社会主义从空想成为科学,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不可能回答共产党执政后怎样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问题。还有人主张,随着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策略得到有效遏制,规范的讯问方法得以推广,虚假供述已经没有存在空间。

毋庸讳言,如果随意利用程序和规则玩弄司法,那将是一种更大的不公正。例如,法官在早晨所作的裁决与午休之后作出的裁决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影响法官决策的偏见非常微妙或者极其隐蔽,很难被人察觉。此种情况下,讯问工作不是为了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而仅仅是为了获得认罪供述。

只有洞察司法制度隐藏的不公正因素,才能保持对正当程序的自觉,铭记正当程度的实质。追本溯源,要想切实防范和纠正错案,必须加强对司法不公成因的科学探究,这是改革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

光伏“滑铁卢”是谁惹的祸

监禁刑的体制化效应,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面临重重障碍。为避免现场勘查遗漏关键证据,可以探索使用现场影像重建系统。一些检察官还认为,犯罪嫌疑人除了当前被指控的罪行,还有许多罪行并未得到追究。因有罪推定、确证偏见所导致的程序累积风险,对司法程序特别是审前程序的正当性提出了严峻挑战,这是深化司法改革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

还有35%的受访者能够回忆起那个并不存在的视频中的特定细节。司法风险的科学认知 司法过程,究其实质,属于一种风险决策。除了审慎对待侦查取证的确证偏见等风险,法官还要面对证人记忆偏差、专家编织谎言等特殊的裁判风险。换言之,此类证据适宜扮演的角色应当是盾牌,而不是利剑。

在有罪推定观念驱使下,那些容易受到强迫影响的犯罪嫌疑人,一旦遭遇令人精疲力竭的疲劳讯问,就很容易出现被迫认罪的司法悲剧。人的记忆并不是摄像机。

光伏“滑铁卢”是谁惹的祸

此外,那些旨在克服司法偏见的职业准则等因素,反过来也可能会固化法官客观公正的迷信。而以正义之名施加的惩罚,也往往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

为避免专家证人的偏见,可以聘请中立的专家。实践表明,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明价值,也存在特殊的证明风险。不过,研究者又将该份生物证据提交其他17位专家,但并未提供任何背景信息,结果,只有其中一位专家认定现场检材的DNA与犯罪嫌疑人的DNA吻合。那么,这一结论是否适用于司法领域呢? 在侦查取证环节,因视野狭隘所导致的确证偏见等问题,不仅影响现场处置、人证调查,还影响到DNA鉴定等看似客观的领域。诚然,DNA不会为了迎合指控而自动重排序列,但DNA证据的解释却可能存在错误,此类失真风险显然不容忽视从心理学角度看,与故意制造虚假证据等作为相比,隐匿无罪证据等不作为,更容易作出合理化解释。

有些情况下,办案人员可能并非基于偏见寻找线索,而是仅仅关注那些选择性收集的证据,并坚信最初的先入为主之见,同时摒弃与已有假设不符的事实和证据。法官的前一个判决可能对后一个判决产生影响。

检察官为何隐匿无罪证据?这究竟是个体职业伦理缺失,还是制度偏见使然?如果了解人们对欺诈行为作出合理化解释的动机,就会认识到,许多检察官不是故意欺骗被告人,只不过是非常善于欺骗自己。法官在更衣室中披上法袍,并不能免除各种偏见的影响。

但毋庸讳言,法官和警察、检察官、律师一样,也有职业思维定势,也习惯于依靠直觉作出判断,也会受到知识、偏见和信念的影响。唯有理性认识证据风险,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司法决策出现失误。

这就要求法院科学设置专家证言的采纳标准,既避免不可靠的垃圾科学进入法庭,又防止原本可靠的科学证据被拒之门外。唯有正视司法潜藏的制度偏见,摆脱传统司法的教条和迷信,才能祛除司法公正的制度痼疾。科学认识社会环境对犯罪的重要影响,就意味着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与犯罪治理密切相关。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检察官还可能以实现正义为由实施不法行为,这种以恶制恶的心理很容易扭曲司法公正。

警察有时甚至会将那些只有真正的罪犯才知晓的隐蔽信息有意或无意地透露给犯罪嫌疑人,以便基于这些事实细节增强认罪供述的可信度。关于司法不公的成因,尽管国内外已有很多研究成果,然而,科学探究司法不公的隐性风险,摆脱法律职业的思维定势,仍然是一个新的课题。

鉴于一些新科学证据尚未达到绝对的确定性,可以考虑对控辩双方设置差异化的证据门槛。鉴于此,为了防止无辜者被迫认罪,应当坚持透明的司法、免于强迫的自由和建立在证明基础上的公正。

我们加于被害人的身份标签,可能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处理方式。更加令人担忧的是,一旦遵守规则本身成为唯一的要求,变相规避规则的做法就在所难免。

我们努力构建和维系的理性司法制度,一旦面对强烈的报复心理,法律的程序保护就可能变得软弱无力。换言之,检察官越是关注诉讼输赢而非实现正义,就越容易实施不法行为。我们不能仅仅关注抽象片面的罪犯概念,而是应当看到犯罪现象复杂的社会成因。同理,如果检察官认定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即便通过违反规则的手段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也显得理所当然。

法官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猜测性,等等。还有35%的受访者能够回忆起那个并不存在的视频中的特定细节。

此种情况下,讯问工作不是为了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而仅仅是为了获得认罪供述。追本溯源,要想切实防范和纠正错案,必须加强对司法不公成因的科学探究,这是改革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

这种潜藏的制度偏见,非但不易察觉,而且难以消除。不过,研究者又将该份生物证据提交其他17位专家,但并未提供任何背景信息,结果,只有其中一位专家认定现场检材的DNA与犯罪嫌疑人的DNA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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